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6月16日,“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柳江法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部分群众和学校师生共198人到场旁听。

案例一:
韦某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1年3月中旬,韦某朵(已判刑)联系梁某发(已判刑)购买50克海洛因。梁某发随即联系被告人韦某忠进行交易。韦某忠在出租房内称量好50克海洛因后,贩卖给韦某朵。同年3月19日,韦某忠被抓获,民警在出租房内查获海洛因5.5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韦某忠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
韦某金、蓝某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4年4月,被告人韦某金、蓝某生为牟利共谋购买毒品后再转卖给他人。二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经韦某何(另案处理)联系一位外号为“阿龙”的买家,约定交易2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29日下午,二被告人驾车取毒前往约定地点时,“阿龙”取消交易,二人于当晚返回途中被警方截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8.98克。另查明,韦某金系累犯、毒品再犯,蓝某生系累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金、蓝某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买、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韦某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蓝某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来源:柳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