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监管领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现将拉萨市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
案例一: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庆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零食来袭”4袋、“××米果”14袋、“××花生酥”15袋、“××黑米酥”8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过期食品共计1.66斤,货值共计3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28日,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庆镇某蔬菜水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小面”2桶、“××牛肉面”4桶、糕点共9个品种均已超过保质期,糕点共计12.1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过期食品。
案例三: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31日,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虎峰佳苑某水果蔬菜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的A品牌牛肉面20袋、B品牌牛肉面8袋、“××鸡汤面”4袋、“××香脆肠”9袋、雪碧可乐3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货值金额总计1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达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过期食品。
案例四: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20日,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蔬果超市销售的酸奶、青稞酒、山楂、膨化食品和泡椒凤爪等21个不同品种食品均已过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经营额总计981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
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店销售“三无”牛肉干案
2024年7月14日,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从当雄某百货店开设的抖音商城购买的牛肉干散发一股腥臭味,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等信息”线索。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商铺已变成杂货间,店内无食品销售,当雄某百货店抖音直播地和牛肉干打包地均在拉萨,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商家涉嫌销售“三无”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肉制品的安全问题,希望广大经营主体,认真汲取典型案例的教训,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信誉,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安全感。
拉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